多地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应休尽休!
日前,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年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贵州省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带头休假,中层干部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在统筹安排全年工作计划的同时,应当认真安排职工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正确核算未休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又不能在本年度内调休的干部职工,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此前,已有许多地区已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
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
安徽: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2018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认真落实休假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18年7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要求重视干部身心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丰富文体生活,认真落实带薪休假、疗休养、年度体检等制度,对家庭确有困难或遭受重大变故的,加大帮扶力度,及时给予组织关怀,推动干部心情舒畅地工作。
山东: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带薪休假政策
2018年7月21日,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
关注干部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经批准确需在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的,按照规定予以调休,不能调休的给予加班误餐补助。
年休假小贴士
1、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需要另外支付2倍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另行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
4、只需要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给付日工资收入200%的报酬,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
5、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