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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报8起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移交督办问题

2019年03月19日 07:2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吉林省纪委公开曝光8起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移交督办典型问题:

  1.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街道东兴村原党支部书记董建国、李志远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等问题。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董建国、李志远在分别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期间,对投入38万元扶贫资金建设的该村养羊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67只扶贫羊陆续死亡,并擅自决定将剩余的90只羊、养羊设施设备、3000平方米放牧场,以7万元低价转让给村民王某租用35年,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对本村价值29万余元的扶贫农机具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相关设备长期闲置。李志远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董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志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德惠市郭家镇壕甲村党总支书记刘影、村委会主任冯显国违反低保户动态管理规定、违规发放低保补助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3年,刘影、冯显国违反低保户动态管理规定,对该村不符合条件的20户27人未及时申报退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低保资金发放管理规定,将全村低保补助存折由村里统一保管,根据困难程度发放给低保户和边缘困难户数量不等的低保补助资金共计2.4万元,严重侵害低保户利益。2019年1月,刘影、冯显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德惠市民政局副局长于庆林、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主任尹伟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分别受到相应组织处理。

  3.舒兰市天德乡宝川村党支部书记武志才、村委会原主任刘振刚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问题。2018年1月,武志才在明知其前妻父亲石某某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刘振刚等人研究决定继续保留石某某的低保户资格待遇;2016年至2018年,刘振刚将其父亲、姐姐等5名不符合条件的亲属申报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武志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振刚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不符合低保、帮扶条件人员已全部清退。

  4.舒兰市金马镇长胜村兴隆屯屯长王艳春违规发放低保补助资金问题。2010年至2015年,王艳春擅自决定每年将本屯3户低保户的低保补助资金,按每户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标准,发放给本屯3户低保户和10余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违规发放低保补助资金总计3.59万元,严重侵害低保户利益。2018年12月,王艳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梨树县林海镇靠山李村文书李永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李永生在负责本村危房改造申报、鉴定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对村民王某、李某的住房进行实地察看鉴定,直接将其申请危房改造材料上报,致使2人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万元。2018年11月,李永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梨树县小宽镇长兴村党总支书记张云宝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他人骗取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低保补助资金问题。2008年至2009年,张云宝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本村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的2户村民申请材料上报,致使其骗取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0.9万元;2017年10月,在农村低保户重新入户审核工作中,张云宝未对低保户周某的财产情况、收入来源进行入户核查确认,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周某违规领取低保补助资金0.25万元。张云宝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张云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大安市两家子镇同发村党支部书记张志才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低保补助资金损失问题。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张志才不认真履行农村低保户评定审核职责,在明知王某某等4人不符合评定条件情况下仍违规为其办理农村低保手续,并将1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评定为低保户,致使国家低保补助资金损失合计7.45万元。2018年12月,张志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图们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金英男弄虚作假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问题。2016年12月,金英男在担任该市月晴镇党委书记期间,在该镇实施水稻订单扶贫项目中,为弥补因洪水导致贫困户种植水稻减产,实现贫困户增收的既定目标,安排协调向个人借款26万元,将其中10.2万元交给镇政府脱贫办,向129名贫困村民发放了帮扶资金,并向上级提供已经完成2016年度全镇脱贫任务指标的虚假报告。2018年9月,金英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吉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以上典型问题,有的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扶贫项目资金损失,有的优亲厚友、违规发放扶贫补助资金,有的弄虚作假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严重侵害困难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吉林省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