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生财?别被“套路贷”套路了!
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北京4月10日讯(记者郭子源)融资、再拿融资的钱去投资赚取差价,这本是理财业务中“钱生钱”的基本逻辑与做法。但如果你在融资时遇到的是“套路贷”,别说再投资收益了,你已不知不觉卷入了刑事案件,将蒙受巨大的损失。
什么是“套路贷”?它的套路有多深?如何快速识破它?别急,这就教你。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四个关注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厘清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本质区别。
具体来看,民事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相反,“套路贷”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那么,如何慧眼识破“套路贷”的套路呢?你需特别注意以下五个情形。“套路贷”在实践中,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第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第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第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第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如果十分不幸、不小心中了“套路贷”的套路怎么办?别怕,要用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