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应谨慎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形成创新激励,增强创新动力。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可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地位,不少人认为应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政策的科学衔接和合理统一,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月13日至14日,由腾讯研究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在河南郑州举行,与会嘉宾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研讨。
与会嘉宾表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殊途同归,都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但是方式路径差异很大。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尤其在互联网等新业态领域,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应当谨慎。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认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之初就非常注重对权利类型的限制,采用列举式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其内容,尽量避免不合理垄断的产生。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已经设计了有较为完善的权利架构、许可制度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另一方面,还有诸如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能够引用,规范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在此情况下,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应谨慎。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反垄断法不可缺位,但是利用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一定要有充足的依据,没有依据不可为。反垄断法有强干预性功能,是一种对于经济的深度干预。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的动用一定要慎之又慎。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要坚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态度,知识产权有天然的不断膨胀的趋势,所以反垄断法不能缺位。”宁立志说,“但是如果反垄断法过度介入知识产权领域,对于知识产权和创新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从技术上来说,在适用顺位上,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将反垄断法的适用放在最后。”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也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时候,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反垄断法首先必须要尊重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如果能够适用知识产权法来加以解决,就应当适应知识产权法,只有在知识产权法本身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才应需要考虑引入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指出,应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来解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首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是“最严保护”,而应是“最优保护”,合理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确保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和创新水平。其次,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的“长、宽、高”问题上,即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三个方面。应善于在产权规则、责任规则和竞争规则之间来寻求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最优保护路径。最后,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特定行为的分析,不管是适用知识产权法还是反垄断法,都将涉及到实施成本的问题,必须平衡不同方面的价值诉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契约法理论仍然十分重要,并应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后,个体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趋于多元化,个体的理性程度并没有弱化。契约依然可以作为互联网领域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由此,法律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应当过度干预,要给企业间的竞争和共治留足契约自由的空间。”薛军说,“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治理结构中,应当引入一些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机制。例如,对于大型平台和企业在某方面是否应当被规制,除了监管部门的意见之外,还可以引入一些社会性的评议机制,考察公众接受度。”
(经济日报 记者: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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