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加速推进乡村振兴
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天津市实施了五大振兴推动方案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发展效果显著,产业融合发展取得新突破,乡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乡村治理现代化扎实推进,垃圾、污水、厕所等百姓急难愁盼问题得到治理和解决,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而制定《条例》,就是把这些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条例》根据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定位和“大城市、小农村”特点,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形成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上下衔接配套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完备的法治保障。
在壮大乡村产业方面,《条例》明确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同时,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全产业链经营。此外,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明确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支持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条例》强调突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首先是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同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此外,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