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护航公平没有“偏好”
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反垄断案件,一批是总局官方微信“市说新语”通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及13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约4.51亿元;另一批是总局官网通报,对28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分别被罚款数十万元。
这是反垄断法完成修订后的最新案件,引起关注在意料之中。“协议水泥涨价”与“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一个被罚4.5亿多元,一个合计罚款约2000万元,按理说,罚得多的案件应该被讨论得更多。但在网络上,后者因为涉及多家平台经济巨头,一度登上热搜前几名,反倒是“协议水泥涨价”一案静悄悄地过去了。
其实,反垄断案件里没有小人物。能适用反垄断法的企业都是行业龙头,按年销售额3%的比例罚款都有4.5亿多元,可以推测受影响的消费者和下游企业规模之大。此案本身具有典型性:涉案时间长,从2017年7月份贯穿至2019年3月份;违法行为比较明显,涉案企业在协会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行业会议、聚会、微信聊天等活动中,多次商议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并达成一致,随后在统一时间多次实施了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涨价行为。
水泥是建筑行业必需的基础原料。据报道,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散装水泥均价从250元/吨最高涨超480元/吨,几乎翻了一番。不是不让企业随行就市,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范畴,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如果因为市场供不应求,或者原料、人工、运输等成本增加导致生产总成本上涨,企业自主决策合理涨价,谁也不会干涉。可如果涨价前,企业跟原本的竞争对手商量好要一起涨价、约定涨多少并统一实施,这就是反垄断法该管的事了。
改革开放至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市场之手是无形的,不能外化成微信里的聊天记录,也不能变成酒桌茶室里的觥筹交错。这种垄断协议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和调节价格的作用,应当及时制止。
这几年在平台经济领域,企业的合规意识不断提高,反垄断法“预防”而不仅仅是“制止”垄断行为的作用逐步显现。反倒是在一些传统领域和线下行业,市场主体对于什么是垄断行为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或者存有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而此次被罚企业中,不乏海螺水泥这样的行业龙头及省水泥行业协会。不管他们是不懂法还是知法犯法,都说明反垄断法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应有的重视。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意通报省局办理的案件,也是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反垄断常态化,不是只盯着某些行业、某些企业。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没有行业偏好和所有制偏好。过去几年的反垄断执法让普通老百姓熟悉了“二选一”“掐尖并购”“低价倾销”等词汇,今后还得继续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像普及“二选一”一样普及反垄断的相关知识。反垄断法是能劈开坚硬水泥的利剑,也是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石。(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 颖)
(责任编辑: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