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要守牢合规底线
曾经备受争议的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迎来监管办法。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同时规范商业银行的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
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本是一件便民之举,但由于发展不规范,部分违规操作就钻了空子,甚至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谓金融产品“代理销售”,简单来说就是“你的产品我替你卖”。例如,银行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产品,某家银行代销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等。代理销售的好处是,金融产品与服务实现了一站式整合,消费者不用多家机构来回跑,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地点就可完成筛选与购买,省时省力还能货比三家。
尽管便利显而易见,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既然是代理销售,产品出了问题代销方是否要负责,以及如何负责?如何设置代销产品的准入门槛?如何管理代销产品?厘清这些问题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代理销售有准入门槛,不是什么类型的产品都可以无差别地卖给投资者。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也就是说,银行既然靠代销赚钱,那么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先对代销产品把一道关,尤其要核实代销产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此项工作若全部由投资者个人完成,难度极大且不现实。
在明确哪些产品能卖、哪些产品不能卖之后,还要规范“把产品卖给谁”这一问题。作为代销方,银行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忌在利益驱动下,把高风险产品推销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此,《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向客户宣传推介代销产品,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者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代销产品。作为投资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定期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并仔细留意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
在“怎么卖”环节,风险隐患依然存在,为此要严格规范销售流程。一方面,要严格规范销售人员的资质与行为。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与所销售产品对应的销售资质,不能出现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代销基金等情况。另一方面,要严防个别销售人员刻意混淆代销产品与银行自营产品。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应要求银行提供相关销售文件尤其是风险提示,并通过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了解代销产品的风险,有效规避销售人员的诱导行为。 (作者:郭子源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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