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个房贷为何还处处受限?”
每年提前还款次数减少 还款金额有上限 审核周期变长
“提前还个房贷为何还处处受限?”
“提前还个房贷为何还处处受限?”来自上海市杨浦区的张女士贷款买了套商品房,为了减少利息支出,她养成了手上凑满一两万元闲钱就提前还款的习惯。然而,最近她查询××银行房贷线上提前还款选项发现,一年最多提前还款的次数由之前的“5次”减少为现在的“2次”。
据公开报道,有不少房贷借款人都遭遇了类似情况:部分银行突然收紧了线上房贷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次数,还款预约时间也有一定程度延长。
例如,××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个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行对线上提前还贷业务设置明确限制,客户每年最多可申请2次线上提前还款,单笔金额上限20万元,审核周期约为两个月。
对于此次政策调整,该行解释称,此举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动态优化,旨在更好地平衡客户需求与金融服务效率。相较之下,选择线下渠道办理提前还贷的客户则不受额度及次数限制。
据了解,这类限制并非全国性统一行动,目前仅局限于部分区域部分支行。以上述××银行为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查询其北京某支行的“提前还房贷”相关政策,未发现其发布过与此类调整相关的文件。客服告知,以还款界面详情和《借款合同》内容为准。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新金融法中心主任陈燕红介绍,针对“提前还房贷”,目前尚无明确的国家层面统一的“提前还房贷”政策。各地银行的相关做法多为结合自身业务状况、资金安排所作的个别性调整。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参考民法典中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购房者能否提前还房贷,国家持开放态度,其主要取决于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在合同框架内的约定。”陈燕红说。
那么,一些银行为提前还房贷设置各种限制条件,是否合法?如果贷款的时候没有约定,个别区域支行是否有权自己临时调整?
陈燕红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购房者提前还款是否合法,需结合借贷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判断。在实践中,提前还贷可能导致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减少,影响其资金收益安排,因此部分银行会在合同中将提前还款行为设定为违约情形,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补偿机制。不同银行的条款设定存在差异。
例如,A银行规定,贷款未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提前还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满一年后不再收取。B银行则按时间划分违约成本,即贷款未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3个月利息;满一年后收取1个月利息。C银行规定,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按本金乘以月利率计算违约金;满一年后免收违约金。
“总体而言,若购房者在贷款合同中已明确知悉并接受有关提前还款的限制性约定,银行依合同设定相关条件通常可被视为合法。在此类条款基础上实施限制,也有助于保障合同的稳定性与银行的经营可控性。”陈燕红说。
她提出,如果购房者与商业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就提前还款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则购房者提前还贷原则上不构成违约,银行亦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此种情形下,若银行单方面变更相关规定、限制提前还款行为,实质上属于变更合同条款,应依法与购房者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在双方未就提前还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购房者的提前还款行为并未对银行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则银行原则上不应拒绝其还款请求。在此基础上,若商业银行无合理依据拒绝接受提前还款,购房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金赌城娱乐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从借款人角度,提前还款是诚信表现,有助于降低银行和债权人风险。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后,资金可贷给他人,加速资金流转,支持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建设,促进生产流转。
在他看来,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鼓励及时还本付息。一些银行的区域支行负责人需认真学习民法典,对法律保持信仰之心,对风险有敬畏之心,对借款人、客户怀有感恩之心,如此才能赢得尊重、稳健发展。
突然被动得知提前还房贷的次数等受到限制,这让不少消费者感到不能接受。有消费者直言:“提前还房贷不应该是我自己的选择和权益吗,为什么在没有任何提前告知和约定的情况下突然限制?”
陈燕红说,从法律层面看,银行在提供贷款产品服务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条款审查义务,实质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至少应履行以下程序:
首先,银行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确保贷款产品在设计、定价、合同拟定、营销等环节均经过合规审查,防范从源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其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提前还款条款、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不得含糊处理或故意隐瞒。再次,银行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披露产品信息,并对专业术语予以解释,明确揭示风险。此外,对于涉及购房者重大决策的信息,应以显著方式披露。最后,银行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欺诈、误导或隐瞒性手段。《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行为,防止购房者因信息误导而签署不合理条款。
“综上,银行在办理房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贷款条款审查与信息披露,尤其对提前还款相关约定应予以提示与充分说明。在确保购房者明确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不利条款后再达成合意,方可实现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有效订立,实质保障其知情权与选择权。”陈燕红说。
为更好地平衡银行的经营安排与购房者正当的提前还款需求,陈燕红建议,从产品设计、内部管理与政策引导三个层面进行优化——
在产品设计上,针对不同的人群,银行可以在贷款合同中预设多种还款路径,如设立固定利率与灵活还款相结合的产品,平衡房贷业务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与银行未来的预期收益,在保证还款机制透明的前提下,提升还款方式的灵活性。
在管理机制上,银行可以根据自身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计划,科学设定提前还款的窗口期、受理周期或年度还款上限,引导客户在合理时点分批还款,降低集中还款可能引发的冲击。
在政策上,政府可以推动差异化住房金融支持政策,例如引导金融机构试点阶梯式还款方案等。通过降低购房者的阶段性还款压力,稳定还款意愿和行为,促使形成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以达成银行风险控制与购房者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