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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部分词语汇释

2009年03月02日 08:00   来源:新华网   
    人代会  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多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国家权力机关举行的会议。

    召集会议  进行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出会议通知。

    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预定的议题,组织会议有序地进行。

    出席  有权听取报告和说明等、参加审议、参加表决的人参加会议。

    缺席  有权听取报告和说明等、参加审议、参加表决的人没有参加会议。

    列席  有权听取报告和说明等、参加审议但无权参加表决的人参加会议。通常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的人员在会议上不作审议发言。

    旁听  根据有关规定,有关人员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等会议现场,听取有关机关向会议作的报告、说明和有关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旁观表决、选举的过程。旁听者无审议权和表决权。

    议程  (1)会议决定审议的全部议题的总称。(2)会议决定审议的单项议题。

    日程  对会期中每日听取、审议、表决议案的工作等作出的安排。

    程序  会议听取或审议或表决或选举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顺序。

    会期  会议从开始到结束的天数。通常包括会议期间休息的天数。

    闭会期间  从上次会议结束到下次会议开始的期间。

    审议  出席和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议的人员,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某些议题进行研究,表示意见、看法的活动。一般是指有关人员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工作报告等进行研究,表示意见、看法的活动。审议的必须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审查  出席和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草案、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部分调整方案草案、决算草案等进行研究,表示意见、看法的活动,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代表的选举或补选程序等方面对当选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核活动。

    议案  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议事原案的总称。凡享有提案权的机关和代表依法联名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请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议决定的文书都是议案。包括:法律案,质询案,任免案,辞职案,撤职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案,预算案,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报告,等等。

    修正案  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宪法、法律的部分条款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法律的部分条款。

    代表议案  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全国人大提出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的文书。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称为代表建议) 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的开展或改进某项或某方面的工作的建议、意见,或对某项或某方面工作的批评。

    案由  案据  方案  案由就是议案建议的事项。案据就是建议的事项的理由、原因、根据。方案就是关于从事建议事项的方法、步骤、措施等;如果建议制定某一法律,方案应是法律草稿。

    草案  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正式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定、决议等文书稿。

    选区  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选区是指公民的居住区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选区是行政区,如县、自治州、省。选举单位  产生由间接选举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产生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一种民主方式。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选  补充选举。如,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出缺时由原选区进行的补充;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出缺时,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补充。

    任期  (1)法定机构从上次组成到下次重新组成的法定期限或实际存续的时期。(2)法定的担任职务的时期。

    届满  法定的机构一次存续的法定时期已满或法定的担任职务的时期已满。

(责任编辑:佟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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