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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不得选民用住宅办学

2019年01月07日 07:0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张峥)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师资、内容、时间等进行了严格要求。《方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师生比不低于1:20

  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按标准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

  培训不得留作业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