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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42万从“黄牛”手上买房号 没摇到号仅退5万

2018年11月11日 08:58   来源:扬子晚报   

  买到新房就赚大发了,可房号“一号难求”怎么办?

  42万买房号,没摇到号只退5万

  南京河西南楼市的火热,出现一房难求,“房号黄牛党”也应运而生。然而,南京新房销售实行限价政策,河西南新房比周边二手房价格低1到2万元每平米,对于许多购房者来说,买到新房就意味着赚到,这让一些买房投资人不惜重金购买房号,取得购房资格。那么,买卖房号是否行得通,是否存在风险?其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建邺法院对一起炒卖房号的案件作出判决,一名购房者花了42万元从“黄牛”手上购买所谓的“房号”,但最终没有摇号成功,可对方只退了5万元。最终,购房者通过诉讼要求退款。相关人士认为,炒卖房号背后存在多种隐患。 通讯员 建砝 周滢滢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任国勇

  房号没弄到,37万服务费迟迟不退

  记者从建邺法院获悉,2017年4月,栖霞区的原告童某为了购买建邺区河西南某楼盘房屋,委托被告张某提前选房。原告合计向被告预付42万元服务费,并签订了《承诺书》,载明因某楼盘房源紧俏,童某委托张某为她提前选房,如果张某成功为她认购到89平方米任何一套即视为张某服务成功;而被告张某承诺如未能选房成功,这42万元服务费全额退还。2017年11月,该楼盘开盘,张某未为原告选房成功,此后仅退还5万元。2018年2月初,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分期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7万元,但迟迟未能履行付款承诺。原告童某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出具的欠条载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兹欠付童女士共计本金37万元,到期不还违约金2万元每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银行凭据、通讯记录、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原、被告双方订立的选房服务合同,如果原告委托被告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为其选房、购房提供服务,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但根据当前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相关规定,对于供不应求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号,应根据“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取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依据房号的取得而进行牟利。原告委托被告通过非法请托、内部关系等非正规程序取得房源、房号,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号费,双方达成的选房服务合同,既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国家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原、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的选房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基于上述无效合同的约定,被告取得所谓的选房服务费42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由于被告已返还原告5万元,余款37万元被告仍应全额返还。法院判张某支付童某37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买房号风险很大

  法律界人士认为,案例中的原告需将42万先预付给被告,如果被告一直未留下任何信息,原告很可能就“房财两失”,因此托请购买房号风险极大。

  除了私下以高额资金购买房号,还有人借名购房,同样背后有很大隐患。南京公证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受限购限价政策影响,河西、河西南楼盘报名人多,中签率低,借名购房现象日渐增多。所谓借名购房,即名义购房人根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

  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其配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名义购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主张房产继承权,实际出资人维权难度将加大。如子女借父母名义购房,父母去世后如无遗嘱确定房产归属,该房产的继承人除了实际出资人,还包括实际出资人的兄弟姐妹;名义购房人出现离婚等情况,实际出资人仅以借名购房协议等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如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子女名义买房,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名义购房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主张房屋所有权。

  因借名购房协议违反了限购、限贷政策,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借名购房合同公证。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