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索要民事赔偿 为啥卡在致残等级鉴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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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在获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之后,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此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还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不过,由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而一些司法鉴定中心又无法对尘肺病等职业病进行鉴定,导致职业病病人索要民事赔偿卡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北京顺义区一位职业病患者刘某近日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他在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时,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其进行致残等级鉴定而被一审法院驳回。
从事玉石打磨10多年,不幸患上尘肺病
据悉,刘某于1992年2月入职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从事玉石雕刻工作。在长达10多年的粉尘职业危害工作中,他不幸患上尘肺病。2012年2月,刘某被诊断为矽肺病(职业病)一期后,病情仍然不断恶化,2016年12月又被诊断为矽肺二期。2017年5月,刘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我在入职后,单位没有对我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和履行职业危害的告知义务,没有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没有公布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结果,也没有合格的排尘设施,致使我在有害工作环境中长期吸入粉尘,患上尘肺病,存在过错。”刘某说。
向单位索要民事赔偿,一审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还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
刘某于2017年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艺品公司支付他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
不过,工艺品公司辩称,刘某身体所受伤害是在工作过程中导致的,属于工伤,不属于第三方直接侵权,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无客观上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的伤害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无需赔偿。
2018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先后于2012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鉴定,在第一次伤残评定后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2017年6月起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从赔偿项目的性质来看,无论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还是残疾赔偿金,都是对职工因伤致残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在制度功能上具有一致性。
该院指出,刘某现根据2017年最新鉴定的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四级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因其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弥补其损失,再行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后,法院以无法评定伤残等级驳回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在工艺品公司从事玉石雕刻工作,被诊断为矽肺,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足以弥补其因工伤致残受到的损失。
2019年3月,该院作出裁定,认定刘某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工艺品公司主张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原审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有误,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依据刘某的伤残等级确定其应当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此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刘某所受职业伤害伤残等级、后续康复治疗期间是否需要后续营养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指出,经审查,刘某患职业性矽肺二期,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无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等级评价;关于后续营养费问题亦无相应评价标准,故该中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相关规定,对该鉴定案件不予受理。
2020年5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该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刘某身体所受伤害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机构说明,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无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等级评价。因此,该院驳回了刘某索要残疾赔偿金的请求。
该如何对尘肺病人进行伤残等级评价?
对此,刘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并非仅依据伤残等级计算,还可以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因此,法院应参照职业病致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而不是直接驳回。”刘某说。
此外,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表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实没有尘肺病的相关条款,但并不是说没法对尘肺病人进行等级评价,可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进行致残等级鉴定。”
记者注意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第6条第1款规定: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目前,刘某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召奎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