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荐股牟利 证券期货犯罪人员多是行家里手
“韭菜”是这样被割的!
最高检、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
近年来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不断优化,然而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
最高检、证监会表示,证券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凝聚合力,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
“名嘴”变“黑嘴”,操纵买卖46次
最高检、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股市“黑嘴”荐股牟利第一案被点名。
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
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万余元。
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万余元,并处罚款8620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
大建“老鼠仓”,辩称“交易巧合”
在典型案例中,涉及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金额20多亿元,获利高达4186.07万元。
胡某夫于2007年起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
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和岳父的证券账户或者指使其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186.07万元。
移送检察院起诉后,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证券期货犯罪人员多是“行家里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
“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郑新俭说,“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此外,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绍说,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系统对相关违法案件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
“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滕必焱表示,要加大与公检法各机关的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记者:卢越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