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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1.2亿元 6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21年07月07日 08:10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王君 伍敏青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000元不等。

  2020年9月起,黄某帆(另案处理)作为组织者,创建了“万豪”跑分平台工作室,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黄某帆租用广州南沙某小区内的一处住宅作为工作室,拉拢前同事董某深、老乡张某彬和郑某涵加入工作室。李某俊、黄某斌及张某浩也经人介绍到该工作室工作,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

  被告人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均为20多岁的年轻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借给黄某帆(另案处理),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据了解,“客户”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账到该跑分平台绑定的张某彬、郑某涵等6人及从他人处收集到的银行卡上,各被告人通过该跑分平台,将资金汇总、拆分并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洗白”这些犯罪所得的资金,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该平台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获利。

  经审计,2020年9月至12月,张某彬等6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流出总额均达到1.28亿余元。其间,张某彬等6人通过领取工资,分别非法获利5000多元至1.2万余元不等,合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彬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银行卡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进出金额达1000多万元至3000多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1.2亿余元,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