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自家香樟被罚14万 "私产因素"有没有被考量?
公私之别,恰恰是这次罚款本身逻辑不自洽的地方。
近日,上海一男子因“修剪自家树”而被处罚14万元的事,冲上了热搜。当事人李先生声称在2002年买了一棵樟树种在自家院子里,随后移到院外,只因樟树长势太好,影响采光,便找人“修剪”,没想到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并处以罚款。
面对此事,李先生虽心有不甘也自掏了罚款。然而,这笔罚款却引起网友们众说纷纭。
从该事件看,树木本身具有两重属性,一是作为绿化资源,能够美化环境,造福全社会,有着公众属性;二是作为私人树木,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并且纳入《宪法》《民法典》《森林法》所保护的所有权保障范围,有着私权属性。
擅自修剪树木一事,涉及公权和私权之间,又该如何平衡?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棵香樟哪怕被移到公共绿地,仍是属于李先生的私产,理应受到《民法典》保护。但《森林法》亦有规定,林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
公私之别,恰恰是这次罚款本身逻辑不够自洽的地方。其实,公众普遍认为李先生违反程序“修剪”自家树木是不妥的,但在处罚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对违规“修剪”自家树木和公共树木做出区别。14万元的罚款是基于绿化部门对公有树木的“补偿标准”,代表那些树是由绿化部门来养护的,如果擅自砍伐,则需要向绿化部门“补偿”。然而,这棵树属于居民的私有财产。
李先生违规修剪了树,但他把自家的树木栽在公共绿地里,自己养护,美化环境,增加了“见绿率”,是不是也让绿化部门“得利”了?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匹配,才是引发争议的源头。
此次“修剪自家树”一事,的确触犯了法规规定。但是,地方法规的“底层逻辑”是否仍可优化?比如,有没有尊重“被砍伐”树木不全是公共财产的事实?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应酌情考虑公民私产的因素。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徐明轩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