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人车安全 引人注目 从来没有一部道路交通法规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引人注目。“撞了白撞”吗?没有停车位不能年检吗?警察拖车收费吗?电动自行车能够上路吗?农用机动车归公安交通部门管理吗?所有这些现实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人们都期望能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寻找到答案。 在以往的道路交通法规中,人们很难找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用的承担条款,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我们找到了;在以往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国家法律与政府的行政法规不一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过去道路交通安全是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现在我们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找到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过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的驾驶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撞了白撞”被否 遇车祸先救人 原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让不少常委会委员联想起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但许多委员认为,法律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法律最终否定了“撞了白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得收费 新手可上高速 就群众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同时,基层的呼声也引起了委员们的高度关注。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草案原来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法律最终将这一款删去。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的内容。据此,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农用车归口管理 老牌照不必换发 在起草、审议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农用车”这个词汇引起了几乎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目前黄金赌城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农产品。 1986年以来,黄金赌城农用车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一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但在有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绝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经过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从严管理执法队伍 交警有了十五禁 加强交警队伍建设,严格管理执法队伍,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管部门和交警的15种职务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今后驾车上路,如果碰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在执法活动中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就可以依法讨回公道。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主要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以上职务违法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和交管部门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