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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手 股票发行定价走出"襁褓"

2004年08月31日 16:31
刘欣

    几乎所有的业内人士都认为,价格这一市场中的核心因素,其形成本来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监管部门的工作还是应该落在“监管”二字上。

  “这么修改是顺理成章的事。”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举行,提请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这样,从法律上来说,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自己对自己卖的东西没有定价权,股票发行价格要由证监会批准,是投行老总们长期抱怨的地方。目前市道惨淡,新股发行屡屡“破发”,再融资发行包销情况日显严重。改革股票发行机制,发行定价应该更市场化的呼声此起彼伏。

  业内人士说,虽然对相关法律条例的修改与具体操作的变革还存在着一段距离,但是此次修改在法律上为今后实施细则的出台扫清了道路。

  修改原因

  此次修改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时清理、修改有关法律设立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现行法规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上述法律个别条款予以修改。

  现行的证券法是证监会主席在1998年签字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其酝酿制定的过程应当再往前推。世纪证券首席研究员李文说,这一条例带有当时市场环境的烙印。

  当时黄金赌城的股票发行制度还处于额度制阶段,年初制定计划,今年准备发多少只股票,融多少资金;再把额度分配到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手中,由政府决定哪家公司上市。这一过程全部是行政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股票发行价格由监管部门决定,也是很自然的逻辑思路。

  应该说,在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股票溢价发行需要由监管部门批准这一规定与市场之间日益显得格格不入是其被修改的内在原因。

  2001年股票发行由额度制改为核准制,公司上市由券商进行辅导,由证监会发审委进行审核。2002年开始,证监会规定,IPO融资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倍,市盈率不能超过20倍。

  今年2月,证监会正式实施保荐人制度,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不但要对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推荐和担保,上市后还要进行持续督导,一名券商对此评价说,几乎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券商的头上。证监会还表示,股票发行制度今后要过渡到备案制。这种情况下,股票的发行价格仍然要监管部门来批准,券商没有定价权,显然不合情理。

  4月中旬,本来以为进入新一轮牛市行情的证券市场急转直下,重又进入漫漫长夜,“市场低迷时期股票发行总是成问题”,发行制度改革因此更显迫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几乎所有的业内人士都认为,价格这一市场中的核心因素,其形成本来就应该由市场来决定,监管部门的工作还是应该落在“监管”二字上。

  李文认为,监管部门管得过多过细,也容易使自己被动。现在多只新股发行跌破发行价,再融资发行困难,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对证监会不免怨声载道。放权之后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比以前更超脱一些。

  新股发行价格可能走高

  李文认为,实行券商和发行人自主定价之后,新股发行的价格可能会走高。

  以前新股发行很少进行询价,基本上都是定价发行,由于长期“新股不败”,询价也没有意义。目前上市公司从1998年年初的752家,增加到今年7月底的1367家,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加之市场低迷,新股发行屡屡“破发”,新股上市的利润空间从以前的100%甚至更高降为30%-50%。

  李文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定价发行改为询价发行非常必要。经过询价之后定价,新股发行价格可能会走高,与上市首日价格之间的差别很可能进一步缩小,降到10%-20%之间,从而对一级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实行市值配售之后,一级市场的规模比以前大大缩小。据记者了解,证监会目前正在考虑将新股发行方式改回到从前的现金申购加市值配售,以吸引从一级市场撤走的资金重新入场。但将来如果经过询价发行,一级市场很可能与二级市场逐渐接轨,一级市场的规模也逐步萎缩。

  另外,一名券商人士认为,市场化定价之后,新股发行的价格还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以前市场不分青红皂白重视小盘股,现在价值投资深入人心,投资者更看重公司的成长性、业绩、治理结构和透明度等等,像宝钢、长江电力等绩优大篮筹受到了整个市场的认同。因此资质好具有成长性的公司与像江苏琼花这样的公司,其发行市盈率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别。

  不过广发证券一位资深的投行人士认为,这次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只能说是为今后的大方向定了调子,目前还缺少实施的配套文件。他认为,这次修改对现阶段的实际工作“没有意义”。

  也有券商认为,法律原则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证监会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显然,这次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取消股票溢价发行由监管部门批准,不能等同于券商就可以真正实行发行完全自主定价;而这中间还要等多久,也是一个未知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