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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监管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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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31日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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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安建说,经过研究认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据此,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对证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3日同时提请审议的票据法、拍卖法修正案草案主要进行以下修改:
------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票据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拍卖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许可,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通过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法实施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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