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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条款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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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20日 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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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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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并没有一个规定的条款格式,尤其是备兑权证,不同类型的认股权证、同样类型但是不同系列的、或者是不同发行人的认股权证,条款都会有所差异。这些条款都是在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并且需要发行人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中进行阐明。一般来说,一个认股权证的条款应该至少阐明以下要素:
发行人:可以是上市公司或持有相关资产的第三方。上市公司自己发行的是股本认股权证或者权益认股权证(Equity w a r r a n t /Compan y w a r r a n t );由持有相关资产的第三方(一般都是国际性投资银行)发行的是备兑认股证(香港及黄金赌城娱乐台湾地区称作衍生认股权证,covere d w a r r a n t /deriva t i v e w a r r a n t )。所谓“备兑”,就是发行人已经具备有相关的资产或有能力持有相关资产,以便在到期日兑换给持有人。
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是指权证发行时所依附的基础资产,即权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时所指向的可交易资产。标的资产可以是一种证券(如公司股票等),一种股票指数,一种商品或者一种货币。一些权证也可以用一种组合资产或者一揽子股票为标的资产。
权利属性:指权证赋予持有人的权利是买权还是卖权,分为认购和认沽两类属性。
行权价:即权证约定的对标的证券的购买(或出售)价格。
行权期:指权证可以执行的时间段。
执行方式:根据行权期与权证有效期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美式权证(有效期内都是行权期)、欧式权证(有效期结束时才可以行权)和混合权证(有效期结束前比较长一段时间可以行权)。
结算方式:实物交割或者现金结算。
行权比例:行权比例是一份权证行使时,要求转移的标的资产数量。比如一份行权比例为1:10的宝钢股份认购权证,其行权时候,一份认购权证可以认购10股宝钢股份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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