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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避税小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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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16日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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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给3000元的年终奖金。若王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0%-25=35元
两月共纳税=385+35=420元
若王某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某应纳税额:
12月份应纳税额=(1200+1500-800)×10%-25=165元次年1月份同上。
两个月合计税额=165×2=330元
这样,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作法,使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财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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