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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帮毕业生对付就业难

2004年07月06日 08:05

  采访人:沈亚军

  解读人: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 刘大为

  每年6月末7月初,大批高校毕业生告别校园,即将步入社会,其中有些毕业生就业时遇到了困难,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了使更多的毕业生从中受益,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刘大为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解读。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哪些特殊的帮助措施?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哪些救助?

  若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为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户籍迁入地的民政部门要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毕业生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方法是: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在提出申请时,毕业生应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而是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若单位拒收是因为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若是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编辑:杨庆兵)

  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学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应该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若因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该让学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患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户口怎么办?

  有些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如果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那么按规定可以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如果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责任编辑:杨庆兵)(来源:《人民日报》)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