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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交行等否认"联手作假"核销两亿不良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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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02日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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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洪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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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审计报告时指出:2000至2002年,交通银行辽宁锦州分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作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据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调查,锦州交行与锦州市中级法院、凌河区法院、古塔区法院采用的方法是,由交行出诉讼费,法院提供案号,由交行的风险资产管理处核销科起草法院的全套法律文书(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再送到法院盖章。就这样,两亿多元的“不良”贷款,用获取的346个案号(审计报告中说盗用236个、编造110个)上报核销。锦州市中院和凌河区法院分别收取“诉讼费”19万元和66万元。
对此,银行和法院的相关人员都对记者表示:这是具体工作程序上出的问题,不能说是“联手作假”。
锦州交行有关人士认为:锦州交行已连续亏损多年,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非常沉重,在具体的核销操作中,可能是“甩包袱”心切,所以才出现程序上的问题。但所报核的贷款,都属于“四级”分类中的“呆账贷款”,或“五级”分类中的“损失类”,以及较少的“可疑类”贷款,它们都在可核销的范畴内。
法律文书不应算是造假,因为法院的公章是真的,企业和贷款额也是真的,诉讼主体也清楚,诉讼费也交了,这个判决就应该没有问题。至于银行核销贷款不通知相关企业,是财政部和总行要求的保密措施,以便于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锦州中院副院长苗和顺说,2002年8月,一个入院多年的老法官和庭长向他汇报,说交行为了改制想与中院商量办一些呆账核销的案子,因为时间紧不能走正常渠道,希望能特事特办。他觉得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就让庭里在保证这些企业是国企或是规范的集体企业基础上,履行查验核销企业的工商档案、咨询其上级主管部门、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程序,把这些“关门”案子处理好。
当时的庭长赵树立(现为执行二庭庭长)告诉记者,交行当时拿来22件,他根据有关程序规定,只收了12件。就是这批案子,未按收案时间编号,出现了立案时间提前、有些文书原稿没有领导签发的问题。他认为,编号多少、怎么编都不说明问题,关键要看立案手续。他觉得奇怪的是,已经退回的几件案子,过了一段时间又被拿来要补办立案手续。他发现这几件判决书都没经他审核,但尾页上却有法院的公章。他问这些文书的来历,交行的人说,是经办法官同意给做的。但经办法官却说不知道这回事,只是承认经办的12件案子,应交行的要求,每件都给了10多份判决书。
尽管客观上已经造成了“联手造假”的共同违规行为,但当事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的细节上都讳莫如深,谨慎表态,把一些问题的答案,留给了已在锦州调查了半年之久的辽宁省纪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
锦州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魏建华认为,中院涉及到的只有12件,涉案标的金额2400多万元,也没有形成核销的事实。而审计“清单”和一些报道中,把中院和两个区法院混为一谈,定性为“联手造假”,容易被理解为中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共同造假,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了损害,我们感到压力很大。
赵树立庭长说,如果是“联手”,就不会有未收的案子,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争论。“这个事我很上火,恨自己当时怎么就没想明白,办了这么个蠢事。但我们绝对没有预谋要联手作假。”凌河区法院院长李学民说,他可以党性和人格担保,在办案前没接触过交行的任何人,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过请客送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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