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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中院:调查结束后自有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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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07日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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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家强 韩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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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三十日下午,记者来到颇为气派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宣传的政治部房间的门一直紧锁着。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中院办公室,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件事现在炒得沸沸扬扬的,但我们内部很少有人知道具体的情况,您还是下午来吧,纪检室的人会接待你的。但下午,整个大楼却空无一人,院长也不知去向。记者无奈拨通了负责宣传的辛建华(音)的电话,辛称:“一切都还没审计完,调查全结束后这件事自有定论。”随即挂上了电话。
据了解,早在2003年底审计调查期间,交行锦州分行和锦州古塔区法院即已遭到重创,两家单位各有三人被双规和批捕。
其中包括古塔区法院院长冯某、以及交行锦州分行风险处处长赵某和原风险处处长陈某。此外还有锦州市工商局一名负责人被双规。
据凌河区法院一位负责人还私下向记者透露:这些人事发不仅仅是因为此事,很多人是在审计中“拔出萝卜带出泥”,被发现涉及了其他一些经济案件。
目前,审计署对外已批露的信息显示,锦州交行在非法核销呆账过程中,锦州中院、古塔区和凌河区法院联手将诉讼时效丧失的贷款,撤出信贷档案中有关诉讼时效丧失的调查报告;此外还采用隐瞒正常经营或尚有资产,有抵贷物的企业真实情况,伪造民事裁定书称,无资产可执行,不审理,不开庭,终结执行以方便交行骗取核销。
锦州中院的一位知情人士私下对记者表示,早在2000年曾经有交行锦州分行风险处的负责人找到锦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商量”核销一些国有企业呆账的问题。
而审计署的报告也显示,后来的两年间正是由锦州市中院提供假案号,交行锦州分行出全部诉讼费,该行风险处秘密伪造全部的裁定书判决书等一系列按规定必须由中院才能制定的法律文书,然后直接到中院盖章。
据记者了解,交行锦州分行的有关负责人,也用同样的说法说服了凌河区法院和古塔区法院的负责人。自此,三家法院被锦州交行完全拖下水,为交行锦州分行风险处提供了批量案号和盖章。其中凌河区法院收取了不少于60万元的诉讼费。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了大约两年时间,直到锦州分行风险处员工鲍宇、董航等三人于2003年8月31日向审计署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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