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当前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产权制度、监管制度和价格制度等三大问题。特别是在矿产资源产权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内部省市县乡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如何权益分割应该形成制度规范。 “地方要发展,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在并没有对待所有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以收益国家所有的资源作为招商引资的资本,实际上把很多的收益都让渡给了企业,但是风险留给了当地的老百姓、政府和社会。所以这些矿产企业一旦开发,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外部成本以后,实际上要让中央政府掏钱去治理。所以我觉得在这里头,收益的分割没搞清楚,风险的分担也没搞清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也就难以实现十八大报告里提出来的资源型收益共享。”
他也指出,从政府资源品的生产价格环节进行干预,推动资源城市可持续发展最为有效。不过,这种干预并不应通过政府行政定价的手段进行控制,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征收资源税,将资源型产品生产过程中导致的环境破坏等外部成本都计入产品的价格中。“但是资源税迟迟出不了台,而近几年以雾霾为首的各种污染事件发生显示了环境风险正在积累,正从量变引起质变。”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国立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下一步财税体制和资源税将事关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成败。建议在资源型城市试点财政税收的差别化体制,并率先开展资源税的扩容试点。“我觉得要全国推开有困难的话,可以选择这些资源型城市率先进行资源税的扩容,或者资源税的由量增收转为由价增收。另外环保税也可以考虑在资源型城市开展一些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