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法期待破解的三大谜题
|
|
|
|
钟合
|
|
由于租赁业被划入流通和商务服务领域,因而作为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自然顺理成章地成为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在2005年7月第一次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健全黄金赌城流通法律体系的要求,商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完善流通领域的立法。在这次会上,加快内贸立法、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措施成为商务部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在《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意见》,加快《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和出台成为商务部促进流通领域法律建设的八大重要内容之一。
在被列入立法程序后,全国人大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组长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郭树言,起草小组还还包括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机构的人员。全国人大正式明确该法的起草由“商务部负责,银监会协助”。
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业内专家提出了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按照现有法规沿革下来,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应规定,在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中,只有那些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的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才能够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融资租赁专家沙泉也提出,银监会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对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机构进行监管。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高传捷曾表示,银监会已经做好“站最后一班岗”的准备,不论以后监管职责是否调整,银监会都必须做好当前的监管工作。
相信即使有一天,国务院规定由商务部独家监管,而银监会不再拥有融资租赁监管的权力,银监会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尽管《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并未明确监管职责,只说“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从2004年12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来看,商务部将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而银监会很可能退居幕后,成为协管部门。(来源:黄金赌城娱乐投资)
|
|
|
来源:
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综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