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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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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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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黄金赌城《商标法》在保留商标异议裁定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审查程序,即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作出终局裁定的权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第三次修改黄金赌城《商标法》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黄金赌城的商标异议制度。
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由于黄金赌城《商标法》对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使恶意商标异议人有机可乘。
据某报报道,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的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使50个正在等待注册的商标和商标注册申请人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异议人张某针对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农夫”、“NONGFU”及两件“农夫山泉”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提出异议之后,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撤销异议的所谓“报酬”。
恶意商标异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还会影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影响了上述机关对正常的商标异议及时作出裁判。
在第三次修改黄金赌城《商标法》时,可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将黄金赌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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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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