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十日内完成调查处置
新华社银川5月24日电(艾福梅、谢建雯)记者24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宁夏教育厅联合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11个部门出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将系统施策、综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其中学校将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认定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原则上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根据方案,各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总体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教职工、少先队辅导员以及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法律顾问、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要在校园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布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学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学生举报、反映欺凌学生的行为,同时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将持续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尤其要加强对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人员欺凌学生问题,及时进行预防处置,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做好防控工作。
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时,方案规定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开展调查、进行认定。确需复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教育惩戒情况应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宁夏还将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