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强制捐赠等方式变相收费
中新网10月22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近日指出,民政部要求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近日介绍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相关情况,该负责人介绍,自《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布一年来,民政部深入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取得了积极成效。广大协会商会积极调整规范会费,主动降低过高收费,自觉停止违规收费。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90%的协会商会都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数协会商会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规范收费行为的,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的整改通知后,都能承认错误,主动纠正,及时整改。但是也发现,少数协会自我规范、自我整改力度不够,极少数协会商会仍有侥幸心理,顶风违规收费,数量虽然不多,金额虽然不大,但影响恶劣。
该负责人指出,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继续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继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指导、管理、查处和曝光的力度。
该负责人指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广大行业协会商会要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做到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停止违规收费,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过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会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意见》规定,全面梳理并规范现有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要立即无条件取消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会费标准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要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总之,凡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整改完毕。
二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是行业协商会要坚决停止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并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是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五是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