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个体老板欠薪后玩起了“自行注销” 法院:无法产生法律上的规避效果
仨个体老板欠薪后还玩起了“自行注销”
法院指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判决经营者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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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债务责任跑不了”。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方式,逃避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责任,无法产生法律上的规避效果。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与无锡市的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这两起案件均涉及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后,其经营者仍被判决承担未履行的债务责任,包括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小商户中,拖欠员工工资、试图通过注销营业执照逃避债务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个体工商户注销,经营者并不能逃避债务责任。
经营者难逃支付责任
2023年2月,杨君到南京一家餐馆做厨师,工作时间一般从上午10点至晚上10点,听从老板刘某及其家庭成员李某的管理。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5月,杨君离职,但工资并未结清。索要无果后,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餐馆经营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仲裁委发现该餐馆已经注销,于是以主体消失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杨君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杨君与餐馆经营者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馆经营者未按时支付杨君工资,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判决餐馆经营者支付杨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及拖欠的工资8200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君的诉讼请求。刘某上诉称,餐馆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而非其本人,且杨君与餐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餐馆的管理者,对杨君进行管理、发放工资,足以证明杨君与餐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刘某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应承担餐馆的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家门店共同担责
无独有偶。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个体户注销后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人需对美发师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2020年11月15日,张丽入职无锡江阴长泾镇某门店,从事美发师工作。然而,该门店所属的江阴市某理发店、江阴市某美容店、江阴市某美发店均未与张丽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丽在工作期间,工资由何某等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发放。
2022年3月至5月,因疫情原因,张丽的出勤情况受到影响。尽管如此,她仍提供了部分劳动。然而,张丽却未按时、足额收到工资。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张丽于2022年5月26日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管某、何某发送通知提出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江阴市某理发店、江阴市某美容店、江阴市某美发店被注销。因此,仲裁委撤销了张丽的仲裁申请。随后,张丽以管某、何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三家门店已被注销,故管某作为江阴市某理发店和江阴市某美容店的经营者、何某作为江阴市某美发店的经营者,应对这三家门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由于何某认可其为实际经营者,管某也确认其为登记的经营者,并有时参与门店的经营管理,因此两人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还查明,张丽在职期间,三家门店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何某应支付张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由于何某未足额支付张丽劳动报酬,张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管某、何某均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管某、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管某、何某需共同支付张丽剩余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注销并不能逃避债务
“个体工商户注销,债务责任‘跑不了’。”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庄宇说,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实际经营人,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一旦门店注销或发生纠纷,经营者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庄宇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丧失了民事经营主体资格,原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到经营者个人。对于涉及个体工商户注销前未处理完毕的民事纠纷,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作为新的当事人(被告)参与诉讼。
此外,工资支付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支付从用工第2个月开始至离职之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以每月实发工资的双倍为基数,扣除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同时结合工作年限,向经营者再行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依法维权。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者薪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注销前,应确保所有债务已经得到妥善处理,这包括与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等费用结算清楚,以及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货款、服务费用等债权债务关系得到明确并解决。企图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有违诚信,亦无法产生法律上的规避效果。
(为保护劳动者隐私,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