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规定,使得市场环境向平等准入、平等竞争和自由准入、自由竞争方向发展,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实现资产的有效运用;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下限由五人降低至二人,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二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于更多投资者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通过上述法律条款的修改,逐步放宽各种管制措施,使各类微观市场主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主进行商业决策,自主开展创新活动。
在放宽管制、降低市场门槛的同时,本次修改更为重视市场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和有效性,强化了监管机构的权力,并严格设定了监管程序,保证市场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创造公平有效的交易环境。主要体现为: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权、银行账户查询权、冻结权、查封权和限制证券交易权;要求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适应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界定公开发行的范围和方式,明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开发行的监管职责,为更广泛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与此同时,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既可以发挥中介机构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约束和担保作用,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又可以强化监管,进而从源头上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制度保证;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还建立发行股票预披露制度;将短线归入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短线交易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作为法定披露内容,增强了信息披露内容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明确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确认义务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的审核义务,提高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幕交易的主体范畴扩大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进一步防止和制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明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批,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促使证券公司规范运作。
由此,实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由行政审批向市场监管转移,提高了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维权:以投资者为本位
市场经济以投资者为本位,维护投资者权益是市场发展的基石。从公司法的角度看,由于在公司活动中投资者是以股东的身份出现的,维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以保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限制与中小股东相对应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势主体的权利,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增加其法定义务,防止控股股东滥用优势地位和有限责任。
从证券法的角度看,维护投资者权益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资产所有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投资者有公平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本次修改通过增强股东权利和设定救济途径,保障投资安全,以达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登记采取登记对抗原则,而非登记生效原则,便于股东主张权利;
2、降低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将此项权利赋予更为广泛的股东,更加有利于保障股东行使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3、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对合并、分立等重要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体现了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利益平等原则;
4、扩大股东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的范围,股东享有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利,扩展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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