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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监管 维权: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三大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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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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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允许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便于中小投资者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赋予股东有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消的诉权,防止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
7、设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关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促使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
8、重新设计监事会制度,完善了监事会召集权和召集程序的规定,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明确监督财权,赋予监事会代表公司向违反诚信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允许监事会以公司费用聘请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便于监事会行使职权获得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
9、规定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股东优势地位;
10、设立了法人格否认制度,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
11、明确界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内涵,详尽列举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和内容;
12、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为公司和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13、针对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投资者众多且分散的特点,规定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公众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14、规定了有关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民事责任,用以威慑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受损时的救济;
15、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所有权,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要求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投资者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挪用,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证券公司资产;
16、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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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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