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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取景文保单位无需再审批

2018年04月03日 15:53    来源:法制晚报   

  今后,在“禁拍”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剧的,只要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拍摄单位无须按程序申报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日前公布并施行。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针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部分规章的修改,主要是因为其规章部分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改革等决策相抵触。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的表述,修改为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并明确提出,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相关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暂行办法中删除了“须由拍摄单位按程序申报批准”的规定。修改为,拍摄单位应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需审批,而是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但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另外规定要求,双方需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暂行办法中还删除了“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拍摄单位应严格按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服从管理和监督;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责。

  解读

  办法若存在漏洞 须及时完善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沿字三号长城敌台系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因地势比较低,曾被一些剧组利用为外景地。

  2014年和2015年,本报曾两次曝光该处连续被剧组利用拍戏,但均未向文物部门报批,拍戏结束后也未对布景进行拆除、清理,导致文物风貌遭破坏。

  沿字三号敌台虽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位置偏僻,无明确的管理使用单位对其监督管理。

  上述暂行办法施行后,像沿字三号长城敌台,并无明确的使用单位,在新的办法施行中该如何实施监管保护?

  对此,记者上午采访了前任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孔繁峙表示,以长城为例,开放景区有明确的管理使用单位,而很多区域并未纳入开放范围,类似荒野文物,没有明确的使用单位,但各区的文物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新修改的办法应及时补充说明或修改,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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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园香 )

电影取景文保单位无需再审批

2018-04-03 15:53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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