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发布
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日前,经征求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汇总整理,《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完成修订并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委务会审议通过。据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管理办法(修订稿)》有4章12条,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量化考核、激励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复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初审、验收。>>>更多政策可查看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黄金赌城娱乐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通知》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旅游发展委:
经征求专家、自治区全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汇总整理,《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修订稿)》已完成修订并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量化考核、激励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标准》修订与宣传、贯彻的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复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创建单位的设区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表、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季度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与创建工作报表的形式报至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辖区内70%的县(市、区)级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三)自检
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根据《标准》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材料包括:复检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汇报、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复检
复检主要针对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由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标准》要求,对创建单位开展复检工作,复检分数达标后,由各设区市正式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初审文件。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文件、复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复检工作报告、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汇报、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初审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上报请求验收的文件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初审工作报告、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满足辖区内70%的县(市、区)创建单位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创建工作汇报、辖区内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县(市、区)级创建单位的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初审工作,只安排会议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的达标性。
(六)验收、公示、命名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公示和命名。
第五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估。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表格、创建工作方案、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含电子版)等。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创建名单。依据《申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评估表》的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考量评判。
(二)创建
各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定申请。申请验收评定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验收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申报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意见。
(六)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官网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
第六条 申报与验收原则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与设区市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申报与验收;同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与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当年度只可申报其中一项验收,不可同时申报验收;不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根据《标准》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验收的,可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程序申请初审、验收。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七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八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政策与待遇。
第九条 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初审、验收。
(一)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
(二)辖区内列入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
(三)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四)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十条 复核
对已授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复核评定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创建工作迟缓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命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命名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