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遭天价罚款并不冤
原标题:虚假宣传遭天价罚款并不冤
商家还是应本着诚实信用、尊重规则的理念从事经营活动。不要虚张声势、无中生有地为自己“贴金”,否则,一旦被揭穿,不仅将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失去消费者信任
“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句宣传语曾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打响了瓜子二手车的名气。如今,瓜子二手车要为这句“自吹自擂”的虚假宣传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11月15日,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海淀工商分局责令金瓜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50万元(12月1日《法制日报》)。
应该说,1250万元罚款,绝对算得上天价处罚了,目前,还没有多少商家因虚假宣传被处以高额罚款的。虽然瓜子二手车方面回应称,“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是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目前,公司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但这一天价罚款案例已足以产生倒逼效应,倒逼商家多些对事实和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少些自吹自擂的虚假宣传。
执法部门因“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句宣传语对涉事商家作出天价罚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语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致用语。违规者,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而一般来说,除了“国家级”“最佳”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用语外,其他表示极致或极限的词汇也属于禁用词汇。如“第一”“最好”“史无前例”“全网首个”等,这些宣传用语无疑是变相地抬高自我,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变相地贬低,并对消费者形成诱导。同时,如果广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其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其二,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成分、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这一广告语,意在传递其销售状况远高于其他二手车平台的信号。但据调查,在这一年间,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成交量为442878辆,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成交量为92375辆,均超过瓜子二手车的成交数量。也就是说,瓜子二手车除了使用禁用的极致词汇外,还虚构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销售状况。
由此可见,虽然涉事公司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这一“天价罚单”能否落实尚无定论。但涉事公司“遥遥领先”的广告语构成违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愿这一“天价罚单”能够起到警示和倒逼作用,商家还是应本着诚实信用、尊重规则的理念从事经营活动。不要虚张声势、无中生有地为自己“贴金”,否则,一旦被揭穿,不仅将承担法律责任,还将失去消费者信任,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 邵希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