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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9年11月11日 10:20    来源:福建日报    易继明

  《黄金赌城娱乐科学报》10月8日刊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撰写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受版权保护吗》,摘要如下: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问题的思考,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首先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要求;其次,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考虑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即究竟是将作品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所有者,抑或是使用者。

  人工智能产物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第二,“表面”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第三,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即使不认为人工智能具有社会性,进而完成能动的生物过程,也不妨碍我们将其创造物作为一种可财产化的信息看待。

  版权法中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应当向一种客观化判断标准倾斜,即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与现存的作品表达不一样,并在人类自己所创设符号意义上是否能够解读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样,也就不必纠结于“创作行为”是否源于自然人这一命题。我们可以以内容生产的自主性与否作为判断是否为人工智能的分界标准:如果所生成的内容是基于内部程序或者算法的事前设计,则不具有自主性内容生产能力,仍属于机械延伸的范畴,也就是在创作上属于人的辅助工具;如果基于使用者提供的素材能够自行生成新的内容,且相同素材在环境、时间等因素不同的情况下也能够生成不同的结果,则具有自主性内容生成能力,属于人工智能。

  “作品归于作者”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随着工业版权的出现,权利归属的重心已从作者转向投资人。基于人工智能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从人工智能领域产业政策加以衡量,应该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诚然,约定优先的权利归属原则,仍然是这一权利构造的基础。基于上述认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人工智能创作物却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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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9-11-11 10:20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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