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调整
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说明,将对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了“保护名录”、细化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等内容,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设二维码方便市民查阅
据介绍,哈尔滨市现有南岗、道里、道外3个历史城区和中央大街等13个历史文化街区、9个历史文化风貌区、110个历史建筑。此次修订增加了“保护名录”,规定市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每五年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的普查,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评审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同时,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配备二维码等新型载体,方便公众查阅。
中央大街老道外沿街建筑修缮需遵循历史风貌
条例还针对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了标准。其中,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8%,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
历史建筑实施分类保护违反规定的要罚款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三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违反规定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李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