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ibili告赢dilidili 是对傍名牌的警示
因认为dilidili商标与bilibili高度近似,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B站将D站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D站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商标法》第52条对涉及生产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近似商标以是否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同时,比对时应兼顾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无须判断消费者是否混淆。只有在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相同、商品近似,商标近似、商品近似条件下,才需要考虑是否造成误认,从而决定是否存在近似,构成侵权。
就B站状告D站商标侵权案来说,原告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而D站也是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国家提倡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重视的形势下,这一判例为企业如何应对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借鉴。
(责任编辑: 魏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