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人造景观景点
11月26日,《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从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展示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秦始皇陵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
为理顺管理体制,修订草案明确了省、市以及临潼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省、市以及临潼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秦始皇陵保护机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秦始皇陵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修订草案从保护规划、保护区域、保护对象、建设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秦始皇陵保护包括对文物本体和自然风貌、生态和地理环境统一保护。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文物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城、外城及相关遗址,包括内外城垣、寝殿、便殿、道路、园寺吏食、门阙等相关遗址;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陪葬墓、修陵人墓地;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遗址、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遗址、丽邑遗址等;陶俑、青铜器、玉器、金属器、陶器等各类遗物;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七类行为: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污损、遮挡、攀登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观景点;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等可能损害秦始皇陵安全的行为;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
(责任编辑: 李江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