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售假风波频起 专家建议完善维权和问责机制
直播售假何时休?某主播带货假燕窝一事风波未平,近日又有某网红主播被曝售卖假羊毛衫,引发热议。
作为线上新型消费方式之一,直播带货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力量,但行业火爆的背后也出现了夸大宣传、售假等诸多问题。
直播带货为何假货频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可以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来看。从生产者角度看,经济效益是他们生产售卖假货的核心驱动力,由于假货商品的价值与正品相去甚远,且售卖价格又高于其真实价值,因此形成了极大的利润空间。从消费者角度看,则涉及“知假买假”与“上当受骗”两个层面,对于前者来说,购买假货更像是用来替代真货的一种选择;至于后者,则是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质量的优劣,继而引发假货的“劣币驱逐良币”。
那么,消费者通过直播间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究竟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主播的责任承担根据其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主播在直播间售卖的是自己店铺的商品,其本身就是商品的经营者,主播的个人行为视为企业行为,由品牌方承担相应责任。
朱奕奕表示,首先,民事责任方面,售卖假货构成违约,应当退换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构成欺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售卖假货造成人身损害,品牌方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赔偿损失以及承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次,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刑事责任方面,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而若主播在直播间带货,售卖的是其他品牌方商品,其身份属于《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如果主播只是介绍商品客观情况,并未用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那么主播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如果主播通过自己的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朱奕奕进一步向记者介绍。
在这种情况下,朱奕奕表示,民事责任方面,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售卖假货由品牌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品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若主播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应当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行政责任方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播若明知广告虚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主播若明知广告虚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同时,刑事责任方面,如果主播主观上明知其售卖的商品为假货,客观上为品牌方直播带货,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主播与品牌方实施了共同犯罪,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直播带货行业的‘打假’,不仅涉及商品质量,还包括数据注水、流量造假等问题。”付一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根本上讲,直播带货中的虚假繁荣,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滋生了不正当竞争的风气,还容易构成欺诈,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受损,同时也会降低消费者对于主播、商家乃至直播平台的信任,久而久之会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维权方面,朱奕奕建议,消费者从直播间购物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购物记录,如主播在直播时的质量宣传信息、购买及支付信息等。一旦发现购买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收集好上述证据,联系主播或者品牌方进行协商赔付。协商未果、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诉。
谈及有关部门应如何加强直播行业监管,朱奕奕建议,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法律体系上进一步细化,区分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品牌方)、主播之间的责任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其次,需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核,加大对经营者和主播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直播行业内部建立自律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直播投诉举报平台,通过该平台将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主播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实行直播市场禁入。此外,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维权渠道,便利消费者维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假货售卖现象,并明确惩处细则,提高各方‘造假’成本;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简化处理流程,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此外,消协组织应积极履行消费监督公益性职责,充分运用消费公益诉讼,帮助广大消费者维权,倒逼直播平台和带货主播自我约束。”付一夫补充说。
(责任编辑: 郭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