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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07月20日 11:04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促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推动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申报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面向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示范意义的独立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特色小镇等。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规范评审、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作为主管部门统筹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办法、评审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

  (二)规划示范园区发展方向、布局、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三)制定示范园区的扶持、发展政策,协调推动有关举措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作为组织推荐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方向,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培育和发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协助文化和旅游部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工作,对已认定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

  (二)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具有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三)有持续的旅游科技研发、应用投入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

  (五)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旅游和科技融合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部署,组织启动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通知,填写《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组织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认定推荐函》和申报材料。组织推荐部门可单独推荐,也可跨行政区联合推荐。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审示范园区:

  (一)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

  (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组织专家组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审;

  (四)专家组综合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主管部门择优设立示范园区。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园区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推荐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原则上对示范园区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门撤销示范园区命名: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命名的;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严重侵害公众权益,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考核未通过,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四)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的;

  (五)发生重特大突发性数据泄露、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园区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或计划,参加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和技术申报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申报国家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示范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相关支持措施,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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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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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11:04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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