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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健全信用监管

2018年01月30日 13:44    来源: 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    

  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日前,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据经济日报-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办法》是为加强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遵纪守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激励市场活力,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被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将受到列入移出决定机关以下管理:
  (一)实施政策范围内的表彰、奖励;
  (二)授予相关荣誉,加强宣传报道;
  (三)提供便捷,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和程序,开展跟踪服务和上门服务;
  (四)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范围;
  (五)帮助争取其它优惠政策支持和开展其它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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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通知》和《方案》全文。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文化执法大(支)队,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鼓励遵纪守法经营,激励市场活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对《办法》明确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程序,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办法》有序有效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7年12月12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遵纪守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激励市场活力,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是指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文化执法大(支)队、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及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文化市场主体在经营管理中模范和表率作用突出,且达到规定情形的,列入红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表彰、奖励和支持措施的统称。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文化委和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红名单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红名单数据库并供公众查询。其他列入移出决定机关负责本辖区红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按照职能职责和属地管理、“谁表彰、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将经营单位自取得许可并开展经营活动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管理。

  (一)坚持积极参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表率和模范作用突出,成绩优秀的;

  (二)坚持积极主动宣讲、监督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坚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文化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开展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

  (四)积极支持并参加政府和部门开展重大专项活动,表现突出的;

  (五)主动开展或参加公共文化服务,取得良好社会效益,表现突出的;

  (六)积极开展和推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

  (七)其他市文化委、市文化执法总队认定应当列入红名单管理的,报文化部备案后实施。

  下级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有本条规定情形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报市文化委员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列入红名单管理。

  第五条 文化市场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具备本办法列入条件的,由活动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书面形式通报文化市场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文化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管理。

  第六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经营主体列入、移出红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码、列入或移出日期、列入或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做出列入、移出红名单决定,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表彰奖励措施,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七条 因被列入警示名单、黑名单或者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到处罚的,处罚生效之日,负责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将其移出红名单。

  第八条 负责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列入、移出红名单的决定内容,同步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红名单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第九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对被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实施政策范围内的表彰、奖励;

  (二)授予相关荣誉,加强宣传报道;

  (三)提供便捷,简化有关办理手续和程序,开展跟踪服务和上门服务;

  (四)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范围;

  (五)帮助争取其它优惠政策支持和开展其它帮扶措施。

  第十条 列入移出决定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其它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意见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或组织核查,对错误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下级列入移出决定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列入移出决定机关责令改正。

  负责列入移出的决定机关在红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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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