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旅游条例下月实施:住宅改民宿须小区过半业主同意
原标题:珠海旅游条例下月实施:住宅改民宿须小区过半业主同意
近年,民宿、客栈在全国遍地开花,在珠海也有越来越多的居民将多出来的房子改成客栈或日租房接待游客。昨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近修订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下月正式实施(下简称《条例》)。
旅游中的购物纠纷一直是各地旅游业中投诉的热点。近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条例》,旅行社和导游不得带游客到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
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条例》对民宿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民宿实行登记制度,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并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
除了乡村民宿,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改成经营性“客栈”。《条例》对此作出规范,对业主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要取得合法资质。《条例》还规定必须取得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目前,该市还制定了《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旅游市场“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联合多部门对旅游失信行为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提高失信成本,促进行业诚信自律。
(责任编辑: 邵希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