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施行
2017年7月8日,“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申遗成功两周年之际,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8日正式施行,每年7月8日被定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日”。《条例》对鼓浪屿保护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从规划与管理、传承与利用、共享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立法规范,在实现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国际化中探索本土化经验。
《条例》明确了遗产管理机构,由厦门市政府确定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思明区政府负责,文物主管部门履职,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设在遗产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除受各自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事宜,应当服从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为准,并对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的9种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包括未按照要求设置店面招牌、刻划涂污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等,尤其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下,参与遗产传承与活化利用,具体方式包括口授传承、书面传承、举办讲座论坛;展览交流与合作;家庭音乐会等文化项目;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影视作品等创作;开发具有鼓浪屿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等文创产品。《条例》还对居民共享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障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 魏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