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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既要秩序 也要活力

2019年12月12日 10:48    来源:人民日报    储卉娟

  网络文学不是法外之地,必须找到一条既能保护写作者合法权益又能保持网络文学创作活力的道路

  日前,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引发观众关于原著小说抄袭与否的热烈讨论,“融梗”一词也随之进入大众视野。所谓“融梗”,通常是指网络文学创作过程中汇集各方创意,在作品人物设定、故事套路等方面借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有的创作者倾向于用“借鉴”来解释这种行为,有的批评者则指责其实质为“抄袭”,还有不少读者使用专门的文档比对工具“调色盘”,可视化地标明不同小说在字句、段落、情节、文风上的相似之处。

  其实,类似“融梗”“洗稿”等词,此前都是在网络文学读者内部使用的“术语”。随着近年来网络文学影视剧改编与日俱增,网络文学日渐IP化,作品影响力呈几何级数增长,这些词语也开始进入大众文化视野,并且与“抄袭”“剽窃”“侵犯著作权”等传统意义上的判断对接起来。《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等热门影视剧播出的同时,有关其原著小说涉嫌抄袭的争论就沸沸扬扬。

  “融梗”究竟是不是抄袭,是否应该受到法律惩戒,网络文学界应该如何应对?这些疑问集中凸显网络文学生产传播过程中有关原创与模仿的界定难题。

  “原创”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概念,和这一概念相连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作家形象:基于灵感和生命体验,从无到有地进行创作,通过消耗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独一无二的精神产品。创作被划分为应该得到保护的“原创作品”和不应该得到保护的“剽窃作品”,著作权制度也从最初的财产贸易规则转变为有关创作的伦理规则,深度参与对文学价值和写作者价值的判断。

  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关于“作家”和“原创”的认识,在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类型文学写作时受到挑战。网络文学生产从发展之初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仿和借用,这种现象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律保护不够到位,在更深层面上是与网络类型文学生产机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类型的决定作用。类型套路是网络文学典型特征,包括穿越、玄幻、修仙在内的几十种大类型、不计其数的小类型,是网络文学20年发展的重要收获。类型绝大多数并非由单个作者独立创造,而是由初始设定出发,经由大量写作者前后相继,才得以陆续展开。对网络类型小说来说,由无数文本累积而成的类型是远远高于单部文本的,词藻、结构、思想性不是评价一部作品的核心标准,世界观建构是否新颖、宏大、合理,在本类型内有无突破,才是读者最在意的。一部网络文学作品面世后,很多读者不关心写作者是否完成从无到有的创造,而是聚焦于他是否完成既有类型的接续和延展。

  再如,读者前所未有的参与性。网络作家的工作通常不再是“一个孤独漫步者的遐思”,而是归属于一个复杂的交流网络。与人们想象中孤独挖掘内心或者寻找灵感的传统写作不同,网络文学生产仿佛一场在相同时空里不断发生的接力赛,作者和读者之间存在大量互动,写作—阅读过程紧密结合。读者反馈至关重要,读者对创作的参与性也大大增强,作者和读者共同汇聚“创意”,实现类型的创造、更新和进化。在这样一种创作机制之下,“套路”和“梗”的反复使用常难以避免。甚至有文化研究者指出,网络文学生产环境更接近于一种数据库式的写作和阅读。作者和读者共享文化数据,对共享元素主动抓取(二次创作)和再创造(原创),新的文本又会再次进入共享数据库,被重新分解、分类和再利用。

  对于类型化的网络文学创作,“融梗”只是关于写作资源使用的经验式描述,本身并不具备道德或法律上的贬义,但这不意味着,抄袭是可以容忍的。尤其在商业的背景下,抄袭无疑会带来对创作者积极性最大程度的伤害,并最终伤害到网络文学行业的繁荣。《少年的你》和其他网络文学影视改编作品所引发的抄袭与否的讨论,恰恰提醒我们,作者、读者、从业者和研究者必须正视网络文学特殊的生产机制和阅读机制,充分认识和研究新机制对传统文学观念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探索一种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对模仿、抄袭和剽窃的界限有更明确的界定,在创作规范、网站监管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从而保护和激发创造性,正确引导网络文学创作和发展。

  网络文学绝不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要真正承担起大众文化源头行业的重任,必须找到一条既能保护写作者合法权益又能保持网络文学创作活力的道路。源于印刷文明的著作权观念和制度,也有必要对互联网时代新型知识生产机制做出积极回应,在产业实践、经验研究和理论建构中共同探索,创造性地解决文化资源在写作者之间、写作者和读者之间共享和利用的问题,更好促进文学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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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网络文学:既要秩序 也要活力

2019-12-12 10:4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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