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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情节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01月20日 07:49    来源:法治日报    吴亚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编造、散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或者辱骂、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的,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某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江甲女儿江乙在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杀害。该案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某跟风参与网络讨论,为追求刺激和流量,其在微博上发布他人创作的公然丑化江甲形象、侮辱江甲人格的系列漫画,该系列漫画浏览次数达两万余次。此后,谭某又连续发布10余篇博文,持续辱骂江甲,相关博文浏览次数达4万余次。谭某还捏造江乙是刘某的情敌而被杀害的事实,并在微博撰文散布该虚假信息,阅读该微博的用户数为两万余人,该文浏览次数达34万余次。江甲认为上述漫画、微博对其本人和江乙构成侮辱、诽谤,遂向法院提起控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谭某通过微博以漫画、文字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又故意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网民浏览数达34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谭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黄金赌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以语言、文字、漫画、传单等方式,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散布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散布,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当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入罪。

  该罪原则上属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被害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过程中,如果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当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则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被害人告诉即可追诉。

  另外,如果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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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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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07:49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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