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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破冰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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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试点三次失败 ■方案一以现有净资产之上,十倍市盈率之下国有股配售方案 出处:财政部、证监会 施行实例:1999年黄金赌城娱乐嘉陵、黔轮胎的配售方案。 结果:导致股市暴跌,两公司股票大跌。后不得不停止实施。
■方案二国有股回购注销方案 出处:财政部、证监会 施行实例:1999年云天化、申能股份实施国有股回购方案。 结果:对大盘没有产生影响,但推动两只股票持续上涨。
■方案三2001年以新股IPO发行价减持国有股方案 出处:财政部、证监会 大致内容:把相当于新股发行量10%的国有股,以新股发行价向社会出售,所获资金用以补充社保基金。 结果:当时推出了几家来试点,导致股市大跌,被迫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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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悬念 |
专家观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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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股票的价格确定,即流通股股东利益界定价,可采取三年或五年流通股股票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非流通股的定价方法为:非流通股东拥有非流通股票“全可流通”的“叫价权”,自己给自己的东西要价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一方独有的资源。与此同时,流通股股东掌握非流通股的“全可流通”的决定权,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另一方独有的资源。
这个两权分立制度是构成非流通股价格“市场化”博弈定价的关键:将非流通股的“叫价权”和“全可流通权”两权分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分别行使权力,可以形成有效制约机制。规则确定后,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自己认为的非流通股真实价格进行叫价,流通股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这个价格。如果流通股股东认为这个价格太高,非流通股股东就可以再次要价,直到达成非流通股“全可流通”价格。
当非流通股股票价格和流通股股票价格分别确定后,按两类股东股票价格的比例关系,采用“非流通股按比例缩股”或“社会流通股按比例扩股拆细 ”进行技术处理。此外,要设置一个非常重要的“全可流通稳定期”的价格、时间双约束条款:非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方案”通过以后,如果流通股股价不能稳定在流通股利益界定价格之上一段时间,则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不能获得“全可流通权”。(四川金融投资报) |
主要是通过向流通股股东发行认沽权证来锁定流通股股东利益。具体操作方法是: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向流通股股股东每股发行一份认沽权证。依惯例,权证行使价为该股在此前的某一时段的一个市场均价或该均价在一定幅度内的修正价。当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导致股价下降时,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认沽权证,以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来出售自己的股票。行使权证时,上市公司按认沽权证行权价与股票市价的差价部分向流通股股东赠送流通股,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认沽权证考虑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而保护的程度有多大就取决于认沽权证的定价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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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国有股减持的价格以净资产值为轴心。韩志国认为,此方案只是定价方案而不是具体的操作方案,因而留出了比较大的市场操作空间和市场选择空间,各上市公司都可以根据这个定价原则来制定各自的配售、回购、缩股、权证甚至股转债和股转股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等各种各样的操作方案。这样做,既符合市场经济和股份经济的企业自主原则和投资者选择原则,又符合政府进行功能归位和角色调整的要求。 |
一、折股流通。该方案的出发点为折股前后流通股的每股价值不变。根据确定出的市场公平价格,可以计算出折股后的国有股本大小,从而确定折股比例。折股后的国有股全部可以流通。二、公开竞价发售+送股+国有股流通。具体做法是在全部非流通国有股中划出一部分供全社会竞价发售,国有股对流通股的无偿送股一部分,国有股东继续持有并转成流通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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