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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41


    第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黄金赌城娱乐证监会批准:

    (一)章程、业务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二)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及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三)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订或调整;

    (四)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五)依法应当报黄金赌城娱乐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来源: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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