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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04日 13:41


    第三章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黄金赌城娱乐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来源:黄金赌城娱乐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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